《獨立宣言》的核心在於法律實質,而非哲學,列舉了27項對殖民者作為英國人的權利的侵犯。 儘管創始人深受啟蒙思想的影響,但從訴諸「英國人的權利」轉向「自然權利」的轉變是戰略性的。 如果衝突仍然被框架為英國臣民與大不列顛之間的內戰,殖民者尋求恢復他們作為「英國人的權利」,那麼法國或西班牙都不會支持殖民者。 根據18世紀的國際法,君主無法在另一主權國的「內政事務」中合法干預。 托馬斯·潘恩在《常識》中也提到過這一點: 「在我們目前的英國臣民身份下,我們無法在國外被接納或聽見;所有法院的慣例都對我們不利,並將如此,直到我們通過獨立與其他國家平起平坐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