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独立宣言》的核心在于法律实质,而非哲学,列举了27项对殖民者作为英国人的权利的侵犯。 尽管创始人们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,但从诉诸“英国人的权利”转向“自然权利”的转变是战略性的。 如果冲突仍然被框定为英国臣民与大不列颠之间的内战,殖民者寻求恢复他们作为“英国人的权利”,那么法国或西班牙都不会支持殖民者。 根据18世纪的国际法,君主不能在另一个主权国家的“内政事务”中合法干预。 托马斯·潘恩在《常识》中也提到过这一点: “在我们目前作为英国臣民的身份下,我们既无法被接纳,也无法在国外被听到;所有法庭的惯例都对我们不利,直到我们通过独立与其他国家平起平坐。”